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王賢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間再
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仟柒佰萬元,應徵裁判費玖拾萬貳仟肆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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