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106年度,4號
TPDV,106,重再,4,20190322,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再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王賢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間再
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仟柒佰萬元,應徵裁判費玖拾萬貳仟肆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苗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