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恢復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855號
TPDV,106,訴,3855,2019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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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55號
原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   告 兆通發展有限公司(LANDTOP DEVELOPMENT LIMITE
      D)


法定代理人 張譽齡CHANG, YU-LING)

被   告 盛豐地產發展有限公司PROSPERITY LAND PROPER
      TI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馨文CHANG, HSIN-W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賴文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恢復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信瑩律師賴文萍律師林奕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瑩律師賴文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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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