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78號
TPDV,106,建,378,2019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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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伍拾萬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壹仟零玖拾玖萬陸仟零
參拾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壹拾陸
萬參仟貳佰元,共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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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