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54號
TPDV,106,家訴,154,20190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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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高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興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7,23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
件應徵收上訴費用70,849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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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