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高興旺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高文生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高美容
高上惠
高香蘭
高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遺產項目編號04增列「門牌號碼:新北市○○區○○村○○○0○0號(1)一層樓建物:85.8平方公尺。(2)曬場:32.0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就訴訟標的中,漏列原判決附表一遺產項目 編號第4 項之建物,即屬漏未判決,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