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43號
TPDV,105,訴,3343,2019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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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上 訴 人 戚來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和美李建志、張金池、張雲秀、簡銘
宏、張忠輝蘇楊彩雪陳光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95元
(95,236+404,640+95,236+95,236+95,236+95,236+95,23
6+48,039=1,024,0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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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