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1號原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訴訟代理人 邱淑卿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宜安律師被 告 杜建志 王新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召集人林國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邱淑卿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邱淑卿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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