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先完成繼承登記,並將上開資料送院以供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