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69號
TPDV,105,家訴,169,20190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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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林美伶 
      林文銓 

      林政雄 
      林好樣 
      林奕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謝密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先完成繼承登記,並將上開資料送院以供審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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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