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06號
TPDM,108,易,20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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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安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549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簡字
第259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安瑞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調查 證據後,認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且依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 犯罪,是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祐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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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