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88號
TPDM,108,審訴,88,201903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淵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4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淵然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