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08年度,7號
TPDM,108,審簡上,7,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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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沈振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11月16日所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374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9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又對 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沈振瑋經本院合 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 到單、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按上規定,爰不待其 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量刑均無 不當,應予維持,是本案關於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爰 引用附件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三、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皆未到庭, 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及證據, 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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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