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460號
TPDM,108,審易,46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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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6169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3月29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通 譯 甘屏妤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周子雲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子雲明知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應提出載 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 、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 納證書費、查驗費,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 藥署)申請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竟基 於非法輸入含藥化粧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未 經食藥署核發許可證,逕自韓國進口含有「Octylmethoxyci nnamate 7.0%」等醫療或劇毒藥品基準之防曬劑成分,且產 品外盒宣稱「SPF50+/PA+++」字樣之「DETOX KOREA SUNCRE AM PROTECT PREVENT」50PCE,並委託瑞陞運通有限公司辦 理進口報關業務,嗣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驗,並經食藥 署檢驗本案化粧品結果含有上開防曬劑成分,而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7 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規定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而不服本案宣示判決 筆錄,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起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萬可欣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修正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
違反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5 條第1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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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