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76號
TPDM,108,審易,27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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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硯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3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硯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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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