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63號
TPDM,107,附民,16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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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蔡旻儒

送達代收人 吳峻德
被   告 劉勝騏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1
      馬兆強




      許顥嚴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勝騏馬兆強、許灝嚴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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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