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1980號
TPDM,107,簡,1980,201903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豫豪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
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三、六行所載「105年2月2日」,應更正為「107年2月2日」。 理 由
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三、六行所載被告為警查 獲日期「105年2月2日」,應為「107年2月2日」。原判決原本 及正本上開記載顯有誤載,且不影響案情與判決本旨,爰依上 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