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744號
TPDM,107,審訴,74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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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台生



選任辯護人 黃韵筑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審訴字第744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3192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上午9 時29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孫國慧
     通 譯 林瓊瑤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上訴限制、期間、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並諭知記載其旨。一、主文
雷台生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雷台生明知海洛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 品,不得非法施用,竟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下午2 時為警 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前,將海洛因放入香菸內燒烤施用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83 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於105 年4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雖屬累犯,但參酌 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之科刑 範圍,本院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五、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而不服 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囿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孫國慧

審判長法余銘軒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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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