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71號
TCDV,108,除,71,2019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大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則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許桂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4月1日 │56,700元 │AA1335170 │ │
│ │ │鹿分行 │ │ │ │ │
├──┼─────────┼─────────┼──────┼──────┼──────┼──┤
│002 │許桂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7月1日 │56,700元 │AA1335171 │ │
│ │ │鹿分行 │ │ │ │ │
├──┼─────────┼─────────┼──────┼──────┼──────┼──┤
│003 │許桂芬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107年10月1日│56,700元 │AA1335172 │ │
│ │ │鹿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