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周志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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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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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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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法月餐飲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105年6月30日│720元 │UA5964446 │ │
│ │司張崇勤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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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孔雀餐飲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105年6月30日│33,700元 │UA5961864 │ │
│ │司張崇勤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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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印月餐飲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105年6月30日│35,100元 │UA5964237 │ │
│ │司張崇勤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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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山鯨餐飲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文│105年6月30日│107,490元 │6051728 │ │
│ │司 │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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