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6號
TCDV,108,除,11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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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聖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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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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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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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 │107年10月5日│10,500元 │ZE8256335 │ │
│ │陳聖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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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