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7號
TCDV,108,重訴,167,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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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林文峰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資凱 

被   告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270,984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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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