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70號
TCDV,108,訴,970,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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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黃建昌 


被   告 黃綉花 
      張鈞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1日送 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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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