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65號
TCDV,108,訴,965,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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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5號
原   告 吳庭樟 
      吳佳蓉 
被   告 盧鴻欽 
      陳侯銘 
      張水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土地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7元,而該裁定已於108 年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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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