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06號
TCDV,108,訴,90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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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許巧言即許含笑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異議之訴,乃債務人主張為執行名義之請求權,有消滅或妨害債
權人請求之事由,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強制執行,以排除執行名義
之執行力。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故法院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債務人起訴時本此異議權排除執行名義所得
之利益額數為核定之基礎。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
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4028 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而被告於該案係請求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42 萬
0,528 元及利息、違約金,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查核無誤,則
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應為342 萬0,528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
萬0,5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9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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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