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30號
TCDV,108,訴,830,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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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邱麗月 
被   告 朱陽昇 
      馬豔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 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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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