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管理委員會之費用收支及運用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12號
TCDV,108,訴,81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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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鄧木森 

原   告 張再添 
被   告 吳杰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管理委員會之費用收支及運用情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 月11日分別送達原告二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三、惟原告二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則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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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