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25號
TCDV,108,訴,72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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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羅鳳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18,
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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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