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被 告 東宮巨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於
民國107 年12月13日、107 年1 月先後2 次修訂規約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無效。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
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
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抗字第581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3,000 元,應補繳裁判費14,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