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92號
TCDV,108,訴,692,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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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楊鈺 
被   告 李承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以確認被告所持本院106 年度金字第11 號判決金額新臺幣(下同)911,601 元不存在為由提起本訴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89 號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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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