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梁永錢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楊德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下同)500,000元,及自10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 於3年內還清,如有逾期,並加計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 告嗣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返還,並聲 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 ,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實在。原告請求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