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94號
TCDV,108,補,59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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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劉秀琴 
      吳沛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俊銘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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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