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91號
TCDV,108,補,59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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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春芬林麗惠發支付
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0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7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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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