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61號
TCDV,108,補,56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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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何翌君 
      陳墻  
      陳王秋霞
      嚴新堯 
      嚴崑旺 
      鄭隆貴 
      謝仲儀 
      謝仲銘 
      黃莊煙 
      莊永霖 
      王基章 
      王基豐 
      王基雄 


被   告 黃澄科 
      黃洲南 

      黃邱椒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05,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等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等6筆土地(下稱系爭6筆土地) ,於民國66年10月1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蓬萊谷14萬 公斤之抵押權。然系爭抵押權實際上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 且至遲於86年10月17日即已消滅,爰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一項),被告並應將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二項)。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 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所有之系爭6筆土地,其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



813,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 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而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蓬 萊谷14萬公斤」,參照卷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田邊好幫手 網站資料顯示,民國108年3月8日之臺中市稻穀價格每百公 斤為2,075元,故上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2,905,000元(計算 式:140,000公斤×2,075元/100公斤=2,905,000元)。依前 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
2.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部分,依上開計算結果,其擔保之債權為2,905,000元, 核與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且該二項聲明之訴訟 標的係互相競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905,000 元。
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系爭6筆土地之現值:
1.外埔區下鐵山段368地號:面積615.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3,200元/平方公尺=1,968,608元2.外埔區下鐵山段369地號:面積372.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2,913元/平方公尺=1,084,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3.外埔區下鐵山段370地號:面積1,187.3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2,954元/平方公尺=3,507,521元4.外埔區下鐵山段371地號:面積735.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1,800元/平方公尺=1,324,530元5.外埔區下鐵山段372地號:面積2,1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2,786元/平方公尺=5,954,462元6.外埔區下鐵山段373地號:面積1,643.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2,418元/平方公尺=3,974,080元



以上合計17,813,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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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