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淑妙即嵩城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玉琪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5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