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郭瑞濱
被 告 郭金坤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32
4元【計算式:(17÷10000×761×39200)+(17÷10000×983
4×44211)+510500=1300324】,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