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20號
TCDV,108,補,520,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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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柯伯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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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