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柯伯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琪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