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3號
TCDV,108,補,503,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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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張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中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
事庭以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劉振中
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31號判決免
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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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