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5號
TCDV,108,補,495,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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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謝賀全 
被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法定代理人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6,398,900元,應徵裁判費1,249,28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7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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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