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88號
TCDV,108,補,488,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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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亦真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4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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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