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亦真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46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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