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8號
TCDV,108,補,458,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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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謝財壽 


被   告 徐瑛穗 
      徐慧娟 
      徐素珍 
      徐宥蓁 

      徐源浩 
      徐瑛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
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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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