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52號
TCDV,108,補,45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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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賴民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5,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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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