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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