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廖先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2,80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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