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陳勇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芓嫻( 改名:林俐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2050 號),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