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01號
TCDV,108,補,40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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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林銅琨 


被   告 陳憲義 
      陳娟娟 
      陳炎忠 
      陳碧珠 
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
  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
  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
  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意旨參照)。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
  ,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
  準,不併計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附帶請求,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遭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060元【26.1×4,600=120,06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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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