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62號
TCDV,108,補,362,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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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龔周明  臺北市○○區○○路0巷00號

被   告 徐立達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徐麗琴 

      徐麗玲 
      吳隆傑 
      徐逢甲 
      林金源 
      白洪男 
      白洪輝 
      白碧茹 
      鄭陳鈴霞
      鄭富城 

      鄭貴城 
      鄭大立 
      鄭敏慧 
      鄭麗珍 
      李呂鸞英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立達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至六項之各筆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之方式及總額等均不明確,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之第
  一至六項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計算之方式、總額及所憑
  之依據,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二、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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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