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8年度,31號
TCDV,108,小上,3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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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曾武傳 
被上訴人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 年度中小字第30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各有明文。次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原審 法院未駁回時,第二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乃依小額訴訟 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於 民國108 年1 月28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 理由,且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卷附收狀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難認其上 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為1,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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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