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柯啓煜
上列聲請人因仁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仁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未 收到該公司清算申報核定,無法於 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 107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8年8月25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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