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黃敬豪
法定代理人 高靖雅
黃泰鑫
聲 請 人 魏加蕙
魏盈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進興
聲 請 人 高白燕五月之胎兒
法定代理人 高白燕
江國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敬豪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黃泰鑫於聲請狀、切結書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黃泰鑫印鑑證明。
二、魏加蕙部分:魏加蕙印鑑證明。
三、魏盈甄部分:
㈠魏盈甄親自簽章於聲請狀。
㈡魏盈甄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於聲請狀簽章。
㈣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證明,或為子
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應簽章)。
㈤法定代理人魏進興印鑑證明。
四、高白燕五月之胎兒部分:
㈠姙娠證明(或產檢證明,須能證明懷孕周期或時間)。
㈡法定代理人江國鋐簽名於聲請狀、切結書。
㈢法定代理人江國鋐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