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40號
TCDV,108,司繼,140,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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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黃敬豪 

法定代理人 高靖雅 

      黃泰鑫 

聲 請 人 魏加蕙 

      魏盈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進興 


聲 請 人 高白燕五月之胎兒
法定代理人 高白燕 


      江國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敬豪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黃泰鑫於聲請狀、切結書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黃泰鑫印鑑證明。
二、魏加蕙部分:魏加蕙印鑑證明。
三、魏盈甄部分:
 ㈠魏盈甄親自簽章於聲請狀。
 ㈡魏盈甄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於聲請狀簽章。
 ㈣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證明,或為子
  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魏進興應簽章)。
 ㈤法定代理人魏進興印鑑證明。
四、高白燕五月之胎兒部分:
 ㈠姙娠證明(或產檢證明,須能證明懷孕周期或時間)。
 ㈡法定代理人江國鋐簽名於聲請狀、切結書。
 ㈢法定代理人江國鋐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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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