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聲 請 人 江昇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伯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江伯聰」或「江伯」?併請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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