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45號
TCDV,108,司票,184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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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江昇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伯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江伯聰」或「江伯」?併請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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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