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孫尉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肇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本票金額「2125440萬元」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呂肇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